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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锻压协会章程实施细则(草案)
信息来源:中国锻压协会 发布时间:2022-7-28 13:10:23
 

第一条 总则

本细则依据中国锻压协会《章程》制定,为规范协会运营工作,适用于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和为协会工作的非秘书处工作人员。本细则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协会工作坚持以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行业、企业发展的需求为宗旨,执行市场化、商业化和企业化复合工作模式。

第二条 一般规定

(一) 中国锻压协会对外英文名称为CONFEDERATION OF CHINESE METALFORMING INDUSTRY简称中国锻协(英文简称CCMI)。锻压是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的合称。

(二) 中国锻压协会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服务于会员,以及全行业和全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和个人。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在中国锻压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应广泛联络和服务全国锻压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积极与广大锻压工作者和锻压有关的工作人员建立广泛的联系,与他们合作,为他们提供服务。

(三) 为了工作方便,中国锻压协会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在副理事长中设轮值理事长2名和执行副理事长1名。轮值理事长受理事长书面委托在当值年内代理理事长职责。执行副理事长一般为专职。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所在单位称为理事长单位、轮值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若因单位或人员调整,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离开相应单位或工作岗位,除理事长之外,其他负责人依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比如工作职责变动,或者本人调岗或离职,需要原批准单位或部门提供包括本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委托函,可以由其他人员代理在中国锻压协会的相应职责。任期未满,不能进行人员更换,协会对外宣传口径不变。

因前述原因,本人不同意签署委托函,保留负责人的职位和职责。这种情况下,原批准单位和部门可以派出其他代表自动成为常务理事,履行常务理事职位和职责,会费分别缴纳。执行副理事长一般住会,应聘为秘书长。

基于国家对出任协会职务的严格管理,出任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人员需要履行如下手续:

1)本人必须是单位法人,盖单位法人章。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需要报本单位上级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

2) 协助秘书处完成国家国资委审核,民政部注册和备案,按国家要求提供材料。如果注册备案不能成功,自动免去协会负责人职务。

(四) 中国锻压协会设立特邀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对协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为特邀理事单位或理事。特邀理事的产生按“中国锻压协会理事会产生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中国锻压协会设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中国锻压协会历任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行业知名专家或对协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聘请为协会顾问,参加协会有关工作。

为了便于发挥顾问的作用,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设一名顾主任,由副理事长兼任。

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组织顾问就协会工作进行研究,对行业的热点、焦点和难点进行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讨论专题,每年召开一次线上或线下会议。

(六) 中国锻压协会理事长、轮值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七) 中国锻压协会理事长、轮值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八) 中国锻压协会由理事长推荐执行副理事长任法人,提名执行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

(九) 因特殊需要,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确认。

(十) 中国锻压协会设立首席经济学家,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三条 秘书处

中国锻压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承办中国锻压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接受秘书长的委托,负责组织专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设若干专务,协助秘书长工作,专务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聘任。在秘书处工作的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兼任协会专务和秘书处具体工作。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承担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代表大会的筹备服务工作;

(二) 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 编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四) 为召开代表大会起草有关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资料;

(五) 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新会员;管理各分支机构;

(六) 制定设立和管理分支机构的相应办法;编写内部管理制度;

(七) 接受理事会授权,任命(解聘)或推荐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

(八)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由秘书长批准或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九) 其他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工作机构依据《中国锻压协会机构设置的说明》执行,秘书处工作原则做如下规定:

(一) 各部门职能和人员配置在秘书处制定的部门和机构《职能与人员配置》中规定;

(二) 依据中国锻压协会特殊性,执行一岗一人,一人多岗制度;

(三)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 专职人员承担有关机构的具体岗位,并按相应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 兼职人员/临时工,不承担有关机构的具体岗位,根据秘书处工作需要可承担特定的某项工作,或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重大的活动,接受秘书处安排临时性的或短期的工作;

(六) 各机构的岗位分三个层次,即主管领导、主管及职员,分别承担不同的岗位职责:

(1) 主管领导的岗位职责: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检查执行情况,在负责人的请求下,协助负责人组织调整人力,完成计划任务。

(2) 主管的岗位职责:具体负责某一机构的工作,拟订详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协调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安排具体任务。

(3) 职员的岗位职责:在机构主管的安排下,认真完成交办的任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七) 坚持分工与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分工不是彻底地分职和分活儿,分工是为了明确责任,合作才是完成任务的基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情况,统筹兼顾,急重缓轻,服从秘书处的统一安排。

第五条 委员会管理

所有委员会是秘书处的一部分。可以以协会秘书处的一个部来管理,这些委员会以行业需要,服务行业,搞活行业工作来设置,条件成熟就设立,不成熟就取消。依据《中国锻压协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中国锻压协会为了便于开展行业工作,在秘书处下还建立了“中国锻压协会大锻件理事会”和“中国锻压协会锻压装备信息化推进委员会”。大锻件理事会建立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大锻件行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做贡献。而装备信息化推进委员会是为推动锻压设备信息化,定量分析锻压装备信息化服务。

第六条 实体机构管理

中国锻压协会建立的实体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运营,秘书处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锻压协会《章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履职时间规定

为明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履职时间,依据中国锻压协会《章程》,做如下规定。

中国锻压协会代表大会期间执行主席团负责大会工作,主席团由若干成员组成,设主席一名,秘书长一名,成员若干名,成员数不大于当届副理事长单位数量的1.5倍。在代表大会前由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和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当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主席团成员、主席和秘书长候选名单,在代表大会开幕式中采用举手表决形式通过主席团成员、主席和秘书长名单。

为了方便工作衔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一般应由当届秘书长(法人)担任。主席团自选举产生之时起任职,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起自动终止。大会主席团主席自选举产生之时起任职,新一届一次理事会(暨一次常务理事会)召开期,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之时起自动终止;大会主席团秘书长自选举产生之时起履职,代表大会闭幕时自动卸任。

(一) 理事(暨常务理事)应于本届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暨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之时起担负理事(暨常务理事)责任和义务,新理事会(暨新常务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暨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之时起卸任。

(二) 理事长、轮值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自选举产生之时起履职,新理事长、轮值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选举产生之时起自动卸任。

(三) 秘书长聘任之日起履职,承担秘书长职责,上一届秘书长自新秘书长履职之日起自动卸任。

(四) 法人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履职,上一届法人自新的法人产生之日起自动卸任。

(五) 依据民政部规定,原法人代表必须无条件在新法人代表产生20个工作日内配合协会完成法人代表变更工作,拒绝或不按时变更的,协会将依据中国锻压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四节三十九条执行法人变更手续。

(六) 副秘书长与当届秘书长同时履职和卸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其中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锻压协会章程》相抵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锻压协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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