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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锻压协会锻压装备信息化推进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中文全称为“中国锻压协会锻压装备信息化推进委员会”,英文全称“ Metalforming Equipment Informatization Committee”。中文简称:“中国锻协锻压装备信息化委员会”,英文简称“ CCMI-MEIC

第二条:本委员会直属中国锻压协会领导,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锻压装备信息化;引导锻压装备行业发展,从而促进锻压生产行业明白消费和不断进步。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和任务

(1) 组织编写制定评估产品的智商评价标准,使其在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

(2) 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产品的信息化指数提高。

(3) 开展、监管产品智商评价与运营工作。

(4) 通过网站、媒体、会议等多种形式推广产品智商理念。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锻压装备研发、生产、制造、使用、服务推广等中国锻压协会会员单位,承认委员会工作条例,均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正式成员,享受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第六条 中国锻压协会会员加入委员会应办理以下手续:

1)提交加入申请书;

2)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报执行委员会讨论批准;

3)执行委员会通过后,交纳相关费用,委员会秘书处发出加入通知书。

第七条 成员退出委员会应办理以下手续:

1)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

2)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委员会。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3)有权获得委员会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4)有权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和议案;

5)有权申请成为执行委员会成员;

6)有退出委员会的自由。

第九条 成员的义务:

1)遵守委员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3)维护委员会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4)按委员会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的额度和收费方式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成员违反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委员会的行为,并在接到执行委员会发出书面警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并通过委员会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

3)审议、批准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委员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随中国锻压协会换届而换届。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成员应在锻压装备信息化及相关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对产业链中的技术研发、制造、使用、服务等环节做出重大贡献。执行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处干事长组成,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国锻压协会推荐,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本会主任、副主任可以连续连任。执行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批准智商等级评价结果。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聘任干事长;

(三) 审议和批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降级;

(六)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制定设立和管理分支机构的相应办法;

(七) 决定副干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 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智商评价标准和体系文件。

(十) 审议奖励对本委员会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审议奖励委员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立特邀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为特邀执行委员单位或委员。

第十三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成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干事长人选,提交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干事长负责制,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承办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干事长1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中国锻压协会确认,领导秘书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承担召开执行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的筹备服务工作;

(二) 在干事长领导下,贯彻成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三) 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为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起草有关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资料;

(五) 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发展新成员;管理各分支机构;

(六) 制定设立和管理分支机构的相应办法;编写内部管理制度;

(七) 负责组织技术宣传、解释和意见收集;

(八) 负责与其他有关技术委员会、协会或学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九) 组织完成委员会临时委派的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协作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信息传递与经验交流等;

(十) 负责委员会及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十一) 组织委员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十二) 其它工作。

本委员会会干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委员会和秘书处公函、通知及文件的收发、存档等工作;

(二) 负责委员会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执行委员会批准;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代表秘书处或在董事会授权时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七) 拟定委员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开支及资产

第十条 经费来源

1)成员单位或其它任何组织的合法赞助费用及咨询、服务费用;

2)中国锻压协会对委员会的补助

2)产品智商评测收入;

3)产品智商商标使用费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执行《中国锻压协会经费管理适用办法》规定。

第五章 终止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有1/3委员单位提出终止要求,2/3委员单位表决通过,报请中国锻压协会批准后方可撤消。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后,不得再以委员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开展任何业务。

第十三条 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接到委员会提出的终止申请后,由秘书处及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委员会进行终止清算。

第十四条 中国锻压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及开展活动情况,在征得委员会的同意后可以做出调整或撤消本委员会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条例修改程序

1、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工作条例修改方案;

2、报中国锻压协会审查;

3、提交委员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锻压协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其它

本条例内容如有与《中国锻压协会章程》、《中国锻压协会委员会管理办法》和《中国锻压协会委员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违背之处,执行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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